法治城发|在线“说法”(第十期)
2021/11/04
2021年10月,集团处理政务平台信访事项共计251件,其中办结来电、网络问政177件,协调退件38件,督办36件,按期反馈率、办结率、回访率100%。根据2021年9月份温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,集团9月份热线办理按期办理率100%、诉求化解率100%、规范办理率均100%,效能指数100分。
法务方面,2021年10月,集团本级合同合法性审查18批次,金额合计1.14亿元,其中包括投融资类合同3批次、行政办公类合同12批次和其他类合同3批次。
真情“说法”
市民10月14日反映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江锦苑B区1栋1楼的店面都属于城发集团所有,租用者不得转租第三方,现104室、108室、109室都已经转租给第三方,向城发集团反映后工作人员表示将会核实,但至今未有结果。
该反映情况曾交办,2021年9月3日资产公司回复:“根据房产租赁合同约定,未经我司书面同意,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标的物向第三人进行转租、分租、出租及委托经营。现我司约谈承租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,严格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处理。我司会将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通过电话形式反馈给您,您也可直接向经办单位咨询。”
市民反映原反映的104、108、109室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,望处理。资产公司再次答复:“经2021年10月25日下午到现场核查取证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,龙江锦苑B区1栋1楼的店面104室、106室、107室、108室、109室房产承租人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均相符,未发现有证明上述房产存在转租第三方行为的证据。承租户转租问题的线索,已落实专人进行核查,未发现上述资产存在转租行为。同时,也望反映人进一步提供有力的证据,一旦查实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及《房产租赁合同》约定擅自转租,我司将按相关规定处理。”
学法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于转租的规定:
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;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,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,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,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