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治城发| 在线“说法”(第一期)
2022/02/11
2022年1月,集团处理政务平台信访事项共计285件,其中办结来电、网络问政149件,协调退件30件,督办94件,按期反馈率、办结率、回访率100%。根据2021年12月份温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,集团12月份热线办理按期办理率100%、诉求化解率98.66%、规范办理率均100%,效能指数99.29分。
2022年1月,集团本级合同合法性审查22件,金额合计24.97亿元,其中包括投融资类合同7件、行政办公类8件、服务咨询类合同1件和其他类合同6件。
真情“说法”
市民反映八仙楼小区10栋2504室因其丈夫去世故由其子张天毅继承,小区为安置房物业收费标准是每月0.45元每平方米,现物业告知要按照买卖后的物业标准每月1.2元每平方收取,其认为该房屋是继承所得,并非售卖,现要求按照元0.45每月每平方收费。
经公建公司核实答复,根据相关拆迁政策规定:在高层建筑中安置的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,在规定安置面积和套型面积以内的,其物业管理费按多层住宅标准收取;超出部分按高层住宅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。被拆迁人将安置房出售或赠与他人的,物业管理费一律按高层住宅标准收取。该政策只针对拆迁户,当该房屋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时,原来应该享受优惠政策也就终止,物业管理费不再享受补贴。
因此,物业补差有特定享受主体即主体为拆迁协议书上的拆迁人(包括其配偶),拆迁安置房买卖、赠予、继承等因产权人变更后与拆迁人不一致情况的,均不属于享受物业补差范围,故其子不能享受安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。
由事权单位向市民朋友做好解释工作,使市民了解政策、遵守政策、自觉按政策办事。
学法说法
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,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。
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,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;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,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。
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。